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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野史

古代官妓的主要工作其实不是陪睡而是陪酒

分类:古代野史 2022-05-19

娼妓这一类型的行业在中国古代社会的职业中占了很大的一个比重。中国古代的娼妓发展得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稳定的。在古代,娼妓其实也分为很多种,只是许多人想当然地将娼妓定义为“卖淫的女子”,其实只要一涉及娼妓的早期情况,这个定义就会遇到困难——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许多娼妓是不为自己谋求金钱报酬的,何以言“卖”?故较全面的定义应是“为男子提供性服务的女子”。有时她们提供此种服务,所获的报酬不是金钱。比如古代巴比伦等地的“圣娼”,她们为异国男子提供性服务,得到的报酬是被认为为神尽过义务、受男子欢迎而赢得族人敬爱,这有利于她们择佳婿而嫁,这就是服务于此而获酬于彼了。

至少从原则上说,官妓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大体上,政府对她们实行某种供给制,即所谓“官给衣粮”。

 

各地官妓只须为官府执役即可,并无赢利的压力。官妓虽能从官府获得衣粮而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但作为狎客的官吏仍会送给她们钱物以博取她们的欢心。以常理而论,“缠头之费”对她们来说应该还是很重要的。“曲江之会”中那些少年及第的新进士,意气骄奢,又极易赢得诸妓的青眼,“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遍长安花”,自然要及时行乐,尽情享受人生。他们作为未来的官员,有特权享受官妓的侍奉。关于妓女的义务,可能存在着广泛的误解。

一般人往往一说起“妓女”立刻就联想到“卖淫”、“睡觉”,而实际上这种联想在古今中外都只是对一部分下等妓女才大致正确。有的现代论著也从上述想当然的联想出发,认为官妓有义务为官员侍寝,比如“唐代地方官妓是官给衣粮,她们向官员献身是一种义务,一般是不收费的”,等等。

其实,官妓对官员的义务,乃至后来私妓对狎客的义务,都不是如“献身”那样直截了当。官妓们通常的义务是在官员们宴饮时佐酒助兴,具体包括劝酒、司令、奏乐乃至歌舞,以及与官员们说笑聊天等等,这其间当然会有打情骂俏、眉目传情乃至拥抱爱抚等情状,但这与上床性交还差得很远。

如此看来我们后代的人对古代官妓的理解实在是有些肤浅了。虽然尽管如此,很多官妓过的生活也是十分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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