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历史资料网 > 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

从琱生三器铭文看西周的贪贿状况

分类:传统文化 2022-05-19

2006年11月,在陕西省扶风出土一批窖藏青铜器,在其中两件被命名为“琱生尊”(命名尚有其它)的有长篇铭文,这和1959年由张少铭先生捐赠国家博物馆的“六年琱生簋”铭文以及现存于美国耶鲁大学博物馆的“五年琱生簋”铭文叙述的是同一件事,不同的是“五年琱生簋”铭文叙述的是事件的起始,“琱生尊”叙述的是事件的进展,而“六年琱生簋”铭文叙述的是事件的结果。

《琱生五年簋》释文(略),译文:周厉王五年正月乙丑日,琱生有事(为官府清查止公多占公田仆庸事)。召伯虎(厉王时重臣,后又辅佐宣王)来参与审理此一侵占公田仆庸案。(琱生告诉召伯虎说,)我给您的母亲妇氏赠送了一个珍贵的礼器壶,请她出面说情,我请她拟你父亲君氏的口气对你说:“我老了,止公侵占国家仆庸土田的事,受到司法机关多方侦讯。希望你能从宽处理:如果止公侵占的超额三份,你就设法说成超占二份;如果止公超占二份,你就设法说成超占一份。”(你父母许诺后),我赠送给你父君氏一个大璋,又给你母妇氏赠送了一束帛和一块礼器璜。召伯虎说:“我已经向群臣征讯过意见了,对案情有所了解。但是,我要服从我父母的命令,我不敢按大臣们的意见处理。我要重新给大臣们传达我父母的命令。”琱生又给召伯虎赠送礼器玉瑾以作酬谢。(引自冯卓慧《先秦文献看西周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同)

《琱生五年尊》释文(略),译文:周厉王五年九月初一,召公之妻姜氏因为琱生送来五锊壶一对,便以宗君的命令说:“我老了,止公是我们的人,他的奴仆附庸土田的占有,受到国家多次侦讯调查。(你)一定要允许他的土田附庸占有不要变化散亡。(如)我们多超额占有三份,你就说占有二份。止公他赠送给我朱红色的朝觐礼品大章,又给宗妇酬报一束帛,一块贵重的玉璜,给调查此事的官员和益两份休闲礼品。琱生因此颂扬我的宗君的美德,因此制作了召公尊,用以祈祷上苍保佑召伯虎的官录,使其能保全永终。(此尊)召氏子孙永远保存作祭祀之用。那些敢不遵守或变乱这个命令的,我说你们的史召人的公就会有明确的法则的。” 

五年琱生尊铭文

《琱生六年簋》释文(略),译文:周厉王六年四月甲子日,周王在宫,复审在周王在场时进行。(审后),召伯虎来告诉琱生:“我向你报告好消息来了!”召伯虎说:“止公缴纳了诉讼费。止公缴纳那些诉讼费,都是为琱生你打官司的。这场官司总算有了着落而平息了。官司能够平息,也都是因为我父母幽伯幽姜出面说了话。我祝贺你啊!我要就止公的仆庸土田的事再次讯问有司们的意见。我虽然有了登录那些田土的文书,因为还未征讯有司的意见,所以不敢将它们封存于官府。现在我已经征讯过有司的意见了,他们说:“服从幽伯幽姜的命令!”现在我已经把那些仆庸土田之外的土地都一一登记了,把它们送给你。”(因为召伯虎将公田被占为私田的所有权证书给了琱生),琱生又给召伯虎送了玉璧以作报答。 

六年琱生簋

六年琱生簋铭文

三篇铭文记述了西周贵族琱生家族因大量开发私田及超额收养奴仆引起民事诉讼。负责调查此案件的官员是召与琱生同宗伯虎,召伯虎的父还是该宗的宗君。于是,琱生先后送给召伯虎及其父母许多财物,如青铜壶、玉璋、玉璜、玉璧、帛等,召伯虎的母亲便向召伯虎转达其父的意思,要求召伯虎看在同宗的分上,就按琱生的意思去办理,最后的结果琱生如愿以偿,便铸造了记载这一事件的簋和尊,希望子子孙孙万年珍贵地使用,让它在宗庙里祭享。

关于琱生三器铭文的记载是否说明了琱生和召伯虎之间存在行受贿的行为,这在学术界一直都是有争议。多数意见认为,琱生和召伯虎之间是“礼尚往来”,是西周时期“礼”的表现形式,并不存在行受贿行为。我认为即使把琱生和召伯虎之间的行为放在西周时期法律框架内和语境中,也是禁止和受处罚的。而如果以现代法制德标准,从历史的发展轨迹中纵向探究贪贿的脉络,就更是一起很典型的行受贿行为了。

从琱生三器的铭文记载,我们今天以一斑窥全豹,依稀看得出西周时期贪贿的一些状况和特点:

一、西周时期贪贿现象已经普遍存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化。有关贪贿何时在中国出现,众说纷纭:始于“汉时”(见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卷十三《除贪》);“西周时已有贪污受贿的记载”(见刘泽华、王兰仲《论古代中国社会中的贪污》,载《天津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自“殷商以降,跟着私有财产制度和阶级国家的成立,贪污遂成为统治阶级的职业”(见翦伯赞《贪污列传序》,载《新华日报》1945年9月2日);贪官大约在原始社会晚期尧舜时期即产生,迄今已有五千年的历史了(见周怀宇《贪官传》序)。以上观点中,除了早期的顾炎武外,后期学者一般认为贪贿的出现都在西周或者西周之前。从琱生三器的铭文中也可以看出:其一、琱生家族多占公田,在现代语境中,应该属于贪污;其二、琱生为了让自己家族的贪污行为不受惩处并且能继续占有,向负责此案官员召伯虎的父母多次行贿,召伯虎最后也遵父命,做出了有利于琱生的判决。更重要的是琱生三器的记载还揭示了西周时期的贪贿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公开化的特点。琱生明目张胆,无所顾忌地多占公田;琱生的行贿也大大方方,一而再地向召伯虎父母行贿,并且在行贿时将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表述的清清楚楚;琱生甚至不但不隐瞒自己的行贿行为,反而而将自己行贿的原因、过程和结果刻在器物上,让子子孙孙铭记。

另《左传·昭公十四年》有“贪以败官为墨”,《诗经·大雅·桑柔》中也有“贪人败类”的记载。因此,以礼治国的西周贪贿并无绝迹,而是普遍甚至公开存在,难怪后来连孔子都说:“礼崩乐坏”。

二、以“礼”为基础的宗法制严重干扰司法,贪贿行为影响司法裁决。“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一般来说,礼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主要是亲亲、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主要有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西周时期的“礼”,也就是周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但和法又有区别。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礼主要是法理学层面的规定,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而法的具体规定则体现在刑上,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般情况下,庶人不受礼的约束,而贵族犯罪也不受法律制裁。

西周时期,以礼为基础,在家庭内部为区分亲疏关系,对源于父系氏族家长制,进行加工和改进,逐渐形成了宗法制,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在宗法制下,属于同一原始血缘的后代被分为大宗和小宗两支系,大宗就是始祖之下的嫡长子及嫡长子系,嫡长子又称宗子,在同一代中,其余的诸子又称庶子,在小宗中也有大宗小宗之分。宗法制的目的是在家族内部确立地位、财产的继承权,大宗在家族内部因继承了地位和份额较多的财产,所以受到庶宗的敬奉,即所谓的“尊祖敬宗”,反过来,大宗又有保护小宗的职责和义务。

联系到琱生三器的记载,就可以看出:第一、召伯虎为琱生家族开脱罪责,既有其父母收受了琱生的贵重器物,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缘故,同时也和宗法制度是分不开的。召伯虎和琱生为同宗,并且其父君氏为该族的宗君,而琱生是其宗族的支系,属小宗。因受贿而枉法裁判的行为被视为是宗族内部的事,是大宗有保护小宗的职责和义务。西周时期的行受贿行为以及徇私枉法可以以礼的形式存在,并以礼的名义进行,虽然这种在形式上符合周礼,但是在内容上却严重违背了周礼的精神实质。第二、召伯虎父母收受贿赂以及召伯虎徇私枉法的行为,是违犯西周法律的。《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思是“原告和被告都来齐了,法官就审查五刑的讼辞;如果讼辞核实可信,就用五刑来处理。如果用五刑处理不能核实,就用五罚来处理;如果用五罚处理也不可从,就用五过来处理。”而“五过”的具体内容是(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而宗君在两次给其子召伯虎的指示中之所以态度很明确地要包庇止公,是因为他知道这对于自己和儿子的名誉前程等都不受影响。宗法制受西周八辟之法保护。《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八辟即后世的八议之法,八种有特权之人享受的司法特权,所谓“刑不上大夫”。另外,召伯虎任高官,也是可享受司法保护特权的。第三、在西周实行分封制的情况下,诸侯若多侵占公田仆庸,便会使周王室收入减少,直接影响王室的利益,故而,琱生家族的行为受到王室高级官员司徒、司马等多次的稽察,甚至在最后“定案”时,周厉王也亲自到场。而即使在和王室利益直接冲突的情况下,召伯虎也不顾一切,依然做出了有利于琱生的判决,宗法干扰司法,贪贿影响司法的情况可见一斑。

三、西周时期的贪官也具有两面性的特点。召伯虎,从琱生三器的铭文看,是一个受贿且又徇私枉法的官员,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琱生三器未出土前,他的形象却又是另一个样子。琱生三器记载的是周厉王五年、六年的事,而我们根据其它记载,看看二十多年后,召伯虎又是怎么说怎么做的。

《史记索隐》中记载,召伯虎是西周初周初重臣召公奭之后裔,是留守在岐山故地的一支,世代袭召公之位,在周王室任要职。《史记·周本纪》有载:“厉王即位三十年,好利,近荣夷公。……王行暴虐侈傲,国人谤王。召公谏日:‘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其谤鲜矣,诸侯不朝。三十四年,王益严,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召公曰:‘是鄣之也。防民之口,甚于防水。水雍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水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王不听。于是国莫敢出言,三年,乃相与畔,袭厉王。厉王出奔于彘。……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这段记载说的是周厉王实行暴政,召伯虎在当时已是重臣,居二相之一,直谏厉王而厉王不听,导致国人暴动围攻王宫时,又将太子靖藏在自己家中,以自己的亲生儿子替太子死。厉王死后,他拥立太子即位,为周宣王。说明周厉王是实行与民争利、贪财又高压百姓之人,导致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共和行政”。这共和行政的二相之一就是召伯虎,也称召穆公虎。其中“防民之口,甚于防水(川)”几乎成为千古不朽的廉政经典。

还是这个召伯虎,后来在《诗经·大雅·江汉》有记载,他平定了周王朝的内乱,又率军队战胜和臣服了入侵的淮夷,使周王室的疆域达于南海,国内统治安定。周宣王因此亲自到召公奭最初的封地岐周,对召伯虎封赐了山川土田,以“召公”的爵位再封赐给他,让他继承。这次封赐,周宣王以对召伯虎先祖召公奭封赐为召康公的高等礼仪对待之。由此可知,召伯虎在周宣王时已上升至“公”一级地位,是主持朝政的主要人物,可以称得上功着彪焕了,所以史记及其它后世文献也将他称为召穆公虎。

现在,可以看出来一个完整丰满的召伯虎的形象了,一方面,他举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大旗,在历史典籍中以一个正派人物的形象受到尊重和敬仰,另一方面,琱生三器的铭文却记载了他办理琱生一案时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完全是站在了自己历史形象的反面。今天,我们再探究召伯虎的行为在当时是否合法,已经没有意义。纵观中华民族的历史,也许召伯虎的行为正是贪贿行为源头上的一滴,他矛盾而又丰满的形象,具有很强的被继承性,时至现代文明制度包装下的今天,依然被一次又一次地复制着。

(文章来源:陕西省文物局汉唐网2015年8月21日)

来源:历史资料网

本文地址:https://www.lishiziliao.com/wenhua/363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