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
清末新政(又称庚子新政、庚子后新政),后继清朝的中华民国称遮羞变法,香港称晚清改革,日本称光绪新政,是清朝末年的一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运动,也是中国现代化的重大事件之一。1900年,庚子事变爆发,八国联军入侵首都北京,慈禧太后下令和谈,接受八国联军提出的《辛丑条约》,此举对中国打击甚大,因此朝廷保守派主动进行变法。1901年,在慈禧太后的默许下,清政府进行改革,但改革内容多与1898年的戊戌变法雷同。
改革过程
清朝末年, 由于义和团运动盲目排外,造成列强大举入侵。当时的清政府及其军队已经无法应付当时的政治局势,财政上也早已严重亏空,这使清朝统治者感到自己的统治地位已经开始动摇。加上列强不断给清廷施加压力,要求清政府迅速改变当前的无能状态。因此,维护清王朝的统治成为统治者们面临的首要课题。于是,1901年,慈禧太后正式宣布实行“新政”。
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命督抚以上大臣就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等问题详细议奏。
1901年2月6日《申报》1版《本馆接奉电音》:
“……世有万祀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益可知着于论语……总之,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难议更张。着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祥悉奏议以闻……”
1901年4月21日,慈禧太后又下令成立了以庆亲王奕劻为首的“督办政务处”,作为筹划推行“新政”的专门机构,任李鸿章、荣禄、昆冈、王文韶、鹿传霖为督办政务大臣,刘坤一、张之洞(后又增加袁世凯)为参予政务大臣,总揽一切“新政”事宜。张刘二人联名三次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定出改革方向,学习日本,推行君主立宪制。
1906年9月1日,清政府颁布《仿行立宪上谕》,预备立宪,原则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1906年9月3日《申报》2版《电传 上谕》:
“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
1908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大纲共23条,其中“君上大权”14条,“臣民权利义务”9条,满篇“议院不许”干涉君主,臣民需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且先后有《大清报律》等出台,伪立宪的嘴脸暴露无遗。
改革内容
军事
编练“新军”是清政府“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清政府对此投入了巨大财力,花费了很大力气。
1901年8月29日,清政府下谕全国停止武科科举考试;9月11日命令各省仿北洋、两江筹建武备学堂;9月12日下谕全国各省裁汰旧军,编练“常备军”。编练“新军”的工作在全国铺开。
为了在全国推行编练“新军”计划,清政府于1903年12月4日设立练兵处,任庆亲王奕劻总理练兵事务,袁世凯为会办练兵大臣,铁良襄同办理。练兵处的实权为袁世凯所掌握。清政府还令各省设立督练公所,为各省领导编练“新军”的机构。
1904年9月,练兵处、兵部奏准在全国编练“新军”36镇,颁布了《陆军学堂办法》。
1906年11月7日,清政府改兵部为陆军部,将练兵处并入其中,铁良为尚书,统一指挥全国“新军”。
1907年8月,陆军部制定了全国编练“新军”36镇的庞大计划,拟于2—5年内,除近畿4镇、四川3镇外,其他各省各编练1—2镇。但直至清朝覆亡,只编成14镇和18个混成协又4标及禁卫军1镇,约16万人。
清政府推行“新政”,编练“新军”。而练兵需要巨额款项,因而筹饷就成为清末统治者的又一“要政”。为了筹饷,清政府不惜巧立名目,多方搜刮。
从1902年起,在通商口岸征收印花税,在湖广征收房捐、铺捐;1903年在吉林征收烧窑捐、车辆捐;在其他地方征收牛捐、马捐、盐商捐、绅富捐,还有户口税、丁税等。同时,还乱提税率,有由户部决定在全国公开加收的,也有由各地任意增加税率的,并允许地方官自筹税收。如此“筹饷”,使财税紊乱,贪污横行,给广大劳动人民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灾难。
商业
1903年9月7日,清政府设立商部,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接着,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如:钦定大清商法、商会章程、铁路简明章程、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矿务章程、公司注册章程、试办银行章程等。这些章程规定,允许自由发展实业,奖励兴办工商企业,鼓励组织商会团体。这些章程和做法,都有利于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
1906年,度支部颁布《清理财政明定办法六项》,负责统一各中央地方衙门收支、统筹外债借还、考核各省银号以及规定对各省越时造报财政之惩处。由度支大臣载泽兼任督办盐政大臣,统理全国盐政行政用人之权履行,并在1902年之《中英商约》中商讨有关免厘加税之条款。而在现代财政预算的组成上,1907年福州道御史赵炳麟奏请中央制定全国预算。最终,清廷於1910年首次编制第一次全国预算。
在1910年颁布《国币则例》二十四条,划一银币及铜币之重量和成色,但由于当时市面流通之旧币总值达十五亿以上,回收的财政费用已是政府难以承担,最终清廷需要于1911年4月15日向美英法德四国财团贷款一千万英镑,以推行有关币制改革。
1900—1905年间铁路总体发展为三千二百哩。唯除全长201公里的京张铁路为本国修建外,其余铁路均为外国持有部分股权下所修建。
教育
清政府推行“新政”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废科举,办学堂,派留学。
1901年9月4日,清政府命令各省城书院改成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改设中学堂,各县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12月5日,颁布学堂科举奖励章程,规定学堂毕业生考试后可得进士、举人、贡生等出身。
1902年2月13日公布推广学堂办法。8月15日颁布《钦定学堂章程》。
1904年1月13日又颁布《重订学堂章程》,详细规定了各级学堂章程及管理体制,以法令形式要求在全国推行。与普通学堂并行的还有专业教育,包括师范学堂及各类实业学堂,在学制上自成系统,一套完整的学校制度随之建立。
1905年9月2日,光绪皇帝诏准袁世凯、张之洞奏请停止科举,兴办学堂的折子,下令“立停科举以广学校”,使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被最终废除,科举取士与学校教育实现了彻底的脱钩。12月6日,清廷下谕设立学部,为专管全国学堂事务的机构。清政府在推行“新政”过程中,把“奖游学”与“改学堂,停科举”并提,要求各省筹集经费选派学生出洋学习,讲求专门学业。对毕业留学生,分别赏给进士、举人等出身。对自备旅费出洋留学的,与派出学生同等对待。
为统一管理留学生工作,清政府分别在1902年10月31日和1906年10月2日派出总监督赴东洋和欧洲。
1903年10月,清政府颁布《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规定凡中国留日学生在日本普通中学5年毕业,得优等文凭者,给予拔贡出身;在日本文部省直辖之各高等院校及程度相当的各项实业学校3年毕业,得优等文凭者,给予举人出身;在大学专科某科或数科,毕业後有选科或普通毕业文凭者,给予进士出身;在国立大学及程度相当的官立学堂中3年毕业,得学士文凭者,给予翰林出身;5年毕业,得博士文凭者,除给予翰林出身外,这给予翰林升阶。最初,在洋务运动期间的留学生计划大都留学英美法等国家,不过,由于庚子赔款后政府财政紧拙,结果清末改革中的留学生计划大都留学日本。至1907年,留日学生总数达一万五千人。
政治
改革官制是清政府“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包括“裁冗衙”、“裁吏役”、“停捐纳”,对统治机构作了一些改变。
1901年7月24日,清政府撤销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设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
1902年2月24日裁河东河道总督,其事务改归河南巡抚兼办。3月6日裁詹事府及通司。
1903年9月7日设商部。
1904年12月12日裁云南、湖北两省巡抚,由云贵总督、湖广总督兼管。
1905年9月4日裁奉天府尹,由巡抚兼管;裁奉天府丞,改为东三省学政。
设巡警部。设学部,裁国子监。除裁并增设行政机构外,清政府还下令“停捐纳”、“裁陋规”、“定公费”。
1901年9月19日,清政府宣布停止报捐实官。
1905年7月18日宣布停止捐纳武职。
法律
1901年1月,清廷下诏变法。翌年5月13日,一道“上谕”下达:“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中国法律现代化由此起步,几经反复,直至20世纪终结,尚未完成。不过,基本架构已在晚清新政时期奠定。1903年起,《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等先后出台。影响最为深远的是三个总结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虽因辛亥革命爆发,《民律》已来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政府无不继承这三个大法。
改革影响
积极影响
推动经济自由发展
1895年7月19日,清政府发了一道上谕:“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南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举办。”以这一圣旨为标志,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阻力和困难仍然不少,但大体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这表明财产所有权已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变为以个人为本位。尽管这一规定要不仅在打官司时管用,并要成为全社会的习惯仍须假以时日,但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就意味着主流文化开始承认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性。
1904至1910年间,设厂数目与投资总额都大大地超过了前代。清末新政前,在1895至1898年的民族工业,新设厂投资万元以上者55家,年均13.75家;而1904至1910年清末新政期间,新设厂投资万元以上者276家,年均39.4家,是前者的2.87倍(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878—919页。其中纯官办企业未计算在内)。这种发展还表现在矿业上,1904至1910年新建矿48家,超过了以前任何时期。此外,交通、商业、金融等都有了较明显的发展。在农业上,由于土地面积的增加(拙作《清末发展实业初探》,《北方论丛》1985年第3期),促进了农作物产量的增长;而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知识的传入(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868—879页),则表明中国农业生产也带有近代的色彩。
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经济自由。这样的说法有不言而喻的前提,就是传统或中世纪中国没有现代意义的自由。中国人获取自由是由经济领域开始的。就传统经济领域而言,中国人当然可以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可是,有个障碍迎面而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大清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这是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清政府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突出的表现是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一律实行批准制,往往相应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
例如,19世纪国际贸易的主导商品是纺织品。它和鸦片是19世纪中国外贸入超的主要因素。为与外商争利,70年代开始,朝野有关人士就着手筹办纺织厂。1890年上海机器织布局开车生产,这是中国人自己办的第一个棉纺织厂。从1876年李鸿章批准筹办起算,几经折腾,整整历时14年。1880年,为办这么一个厂,李鸿章特地上奏,并经皇帝批准,给予该局十年专利,“十年之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1888年张之洞在广东筹设织布官局,不得不致电李鸿章协商:“阅《申报》载,上海布局经尊处奏准:‘十年之内,不准另行设局’;是否专指上海而言?粤设官局本与商局有别;且进口布多消旺,断非沪局所能遍给,粤给粤用,犹恐不给;当不至侵沪局之利。望速电复。”李鸿章的答复是:“粤设官局,距沪较远,似无妨。"照“不准另行设局”的规定,双方的说辞都经不起推敲。李鸿章和张之洞是当时权势最大的两位总督,在人治社会官场文化的氛围中,矛盾顺利化解了。
但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其他人办企业,就没有那么幸运了。郭嵩焘是大清帝国第一位驻外使节,二品大员。黯然回国退休后,他在给李鸿章的信中说到这么一件事:“轮船之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习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难在士绅;十年以来,阻难专在官。凡三次呈请……独不准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焘出面筹办的,已筹集资本两万余,这个航运公司还是办不成!
不过,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把公私之分视同善恶之别;加上屡仆屡起的启蒙运动远未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经济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没有被广大知识分子深刻认识。这就为日后的反复留下了祸根。
这两个例子带有普遍性。说到底,这是制度问题:传统中国没有经济自由。因此,各行各业要办点当时的新经济,无不碰到官方批准这一难关。
如果从1865年辩论要不要学西方借法自强算起,清政府内部整整争论了30年,才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更主要的是鸦片战争以来历经6次内外战争,特别是甲午战争失败,内外交困,迫使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调整。用当时一篇得到朝廷首肯并转发而流传甚广的奏章的话来说是:“今日即孔孟复生,舍富强外亦无治国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无致富强之术。"换句话说,生死存亡迫使这个专制政府不能不放松控制,让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不过,这一权利的法制化,是1904年初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后的事。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悉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
中国法律现代化
1925年国民政府在广州建立,特别是1927年成为全国政权后,中国法制进程因中国国民党在包括立法、司法在内的各领域全面推行“党化”而逆转。但其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文本仍大体承袭了清末新政的成果。他们的专制统治,是通过另外两条途径达到的:一是另外制定法例(例如《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等等),把现代公民应有的权利全部化为乌有。二是建立以民为敌的秘密警察(特务)机关,严格管制公民的言行。军统、中统和国民党中宣部及各级党部宣传部是其中最臭名昭彰的。他们开创了执政党直接检查和钳制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体制,冀图以一党的主义“齐一国民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后来的解放区,也沿用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办案。直至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下令“蔑视和批判”西方“反人民的法律和废止国民党《六法全书》”,再历经50年代初的“司法改革”,历史出现了30年的断裂。可是,近20年,立法、司法又开始悄悄地回归清末新政开创的新传统。
政权机构现代化
在政治上,清末政权机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清末新政前,清政府基本上还是封建的政权机构。在清末新政期间,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在1906年前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以及设立商部、练兵处、巡警部、学部等;还表现在1906年11月重新更定官制,除内阁、军机处仍旧外,新设立或改名称的有:外务部、学部、民政部、度支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海军部、军咨府、资政院、审计院。到此,清政权虽然仍是半新半旧的,但这毕竟是清朝政权机构迈入近代时期的开始。
中国军队近代化
新军是中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军队的首次努力,是中国近代军事史上重要的一页,对日后中国军队的军制、作战、训练、编制等方面都有重大影响。鸦片战争当中,曾经勇武善战的八旗军在西方列强坚船利炮和新式步炮协同战术的打击下不堪一击,参战清兵与英军伤亡比竟然达到600比1,惨痛的现实迫使清朝统治者从“天朝上国”的美梦中惊醒,开始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然而,中日甲午战争期间,即使是清军已经装备了相当数量的西方先进武器,包括比日军还要先进的毛瑟步枪的情况下仍然一败涂地,究其原因大部分清军是混编各式古老火枪(甚至包括鸟铳、抬枪)与不同口径的近代步枪,没有几个单位配置统一的制式近代武器,战斗一旦打响则后勤供应漏洞百出,有枪无弹、有弹无枪的情况比比皆是。美国《纽约时报》记者现场采访报道更为直截了当:“除了数千由外国军官亲手训练的精锐部队外,大部分的清国官兵即便是手里拿着现代武器,思想却还是活在300年前”。清朝统治者恐慌之余终于明白,军队的战斗力不仅仅来源于先进的武器装备,建立先进的军队制度才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在反思日军胜利因素后,清朝统治者认识到日军“专以西法制胜”、“一代有一代之兵制,一时有一时之兵制,未可拟古剂以疗新病,居夏日而御寒裘也”。因此,清政府尝试逐渐引入西式军制与训练,开办西式军事学校,同时命令旧有军队改习洋操,聘请西方教官训练甚至管理军队,这些接受西式军事训练,使用西式制式武器装备的清军被称为新式陆军。其中,北洋的定武军和南洋的自强军在这方面开创了新河。
清末新军建设是中国军事史的重要环节,尽管它最后的发展方向并未与这场军事变革的发动者——清政府所预期的一致,但是新军建设开创了中国近代军事进程的多项先河,是中国军事近代化的重要进步。新军建设与洋务运动有着本质的区别,洋务运动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思想上根本没有承认西方军事思想和制度的领先,幻想单纯从西方列强手中购买洋枪洋炮、替换清朝军队手中的大刀长矛和土炮就能成为一流军队,而对于真正决定战斗力的军队制度丝毫不作变革,导致清朝军队在镇压国内革命运动时还有足够的力量,可是甲午战争当中面对同样经历了学习西方的军事变革的日本军队,清朝军队照样不是对手,因此,洋务运动并没有从本质上改革军队,军队战斗力没有大幅的提升。反观新军建设,是从军队制度乃至武器装备、官兵培训等方面作了深刻的变革,近代军队司令部、军事学校、军乐队、近代军事编制、后勤制度以及“国防军”概念等等措施,都是清政府守旧势力不敢想象的变革。一系列的变革对于提升新军战斗力的效果非常明显,辛亥革命初期,人数上占据优势的旧军面对新军时,大部分一触即溃。最终南方新军在孙中山、黄兴的领导下顺利起义,北方新军在袁世凯指挥下进行逼宫,给予了清王朝致命的一击。新军的西式军制在清朝灭亡后,经过进一步改进和变革,一直作为国民政府军队的军事制度,而部分军事制度甚至也被后来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所沿用、发展,其意义和影响不可谓不深远。
新学教育兴隆
在思想文化上,通过清末新政,在这方面的变化是十分突出的。其一,结束了科举制度的历史。其二,清末出现了办学热潮。由于清政府号召办学,又公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加上废除科举制度,于是新式学堂如雨后春笋,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其三,由于清朝政府的号令及地方官和个人的努力,很快地出现了留学的热潮。1905至1906年间,仅留日学生就多达8000余人(一说10000多人),这同新政前比较,增长了100多倍。其四,政治思想界也有所变化。随着清末“预备立宪”的开展,西方资产阶级某些思想得到了一定的传播,在中国封建专制思想体系中透进了一线民主的霞光。
民族资产阶级崛起
在阶级关系上,清末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有了明显地增长,特别是这时,民族资本的中小企业大量涌现,使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中下层的力量有了明显地壮大。与此同时,中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也由甲午战前的10万人左右,增长到辛亥革命前的66万多人。
促进民主革命
在新政与民主革命的关系上,新政促进了革命的爆发。清末新政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互相影响着的两个运动:由于民主革命活动的开展,触动了清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因此,清末新政有转移人们斗争视线、破坏革命的动机。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革命活动促使了清末新政的实行。但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另外一个客观事实,这就是由于清末新政的开展,又在客观上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发展。主要表现是:清末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经济基础;由于民族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阶级基础;办学和留学热潮的出现,产生了众多的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阶层,这是民主革命的群众基础;由于清末新军的出现,由于革命党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新军,新军就逐渐成了清政府的掘墓人,成了民主革命的阵地。
消极影响
增负
为了实行新政,清政府必须想方设法筹集经费,增加了人民的负担,使中国劳苦大众生活更加贫困化,社会矛盾更加尖锐。为了筹款,清政府不得不向下摊派,这是清末新政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如1903年12月24日清政府发布的两个上谕,就向各省派款每年达960万两(《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5116—5117页)。清政府向下派款,而这些款项,各地方政府又通过提高部分商品物价从劳动人民身上榨取。如直隶,1902年袁世凯拟“每户售酒百斤,抽捐制钱一千六百文,并准其于常价之外,每斤增加十六文发售。”(《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4925页)此外又出现了许多新名目的税捐,如粮捐、房捐、新捐、学捐、铺捐、膏捐、统捐、摊捐等等。
北洋军阀崛起
袁世凯和北洋军阀的崛起,是清末新政的又一恶果。众所周知,袁世凯是靠在天津小站练兵起家的,又靠出卖维新派和帝党及镇压义和团运动发迹的。在“新政”期间,于1902年清政府又令袁世凯训练京旗陆军,到1906年末,北洋六镇的军队都抓在了他的手中。因此,在清末,袁世凯声名显赫,并可以左右朝政。袁世凯及北洋军阀的崛起是这次新政的一大毒瘤。
列强的经济侵略
清末新政时,某些经济政策的公布,客观上也为帝国主义输出资本创造了方便条件。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一个重大转折时期:帝国主义对华经济侵略加速扩张,民族危机空前深重,西方列强的侵略方式也由原来的商品输出为主转为资本输出为主,近代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形态最后形成并进一步深化。商品输出,顾名思义,就是西方列强向中国倾销工业品和掠夺原料,这些商品包括鸦片、西方列强本国的手工工厂所生产的产品,或者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很少),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和原料,剥削中国人民。商品输出较资本输出时间早,在1840年至1895《马关条约》签订年间里,绝大部分都是商品输出。其本质是控制殖民地的市场。资本输出是用过剩资本向其他国家投资,例如在中国投资开办工厂,或利用雄厚的资本取得在中国的铁路权(《中法条约》规定)、开矿权等等。或用过剩资本作为贷款(如《辛丑条约》规定赔4.5亿两白银清政府无力支付,只得向帝国主义国家大借外债,以海关等税做担保)。其本质是通过资本控制殖民地的经济命脉(危机更加加深和严重)。
在西方列强看来,与其等着一味守旧的清政府最终被革命所推翻,不如督促清政府实行改革以消弥革命,这样才能保持甚至扩大它们在华的既得利益。因此,《辛丑条约》签订之前和之后,列强多次向清政府提出改革的建议。从这一点上讲,清政府最后力行新政,在一定程度上含有迎合列强的因素。清末新政后,民族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张謇是清末提倡实业救国论的代表人物,他提出过“棉铁主义”、发展外资等具体发展实业的措施。棉铁主义指以棉纺织业、钢铁业带动民族工业的发展,形成民族工业体系。他还主张以合资、借款、代办等形式,利用外国资本解决发展民族工业所需要的资金问题。但是帝国主义也不允许中国走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正是英、德、法、美四国以借款为诱饵,胁迫清政府将铁路收归国有,激化了清政府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
强化封建国家机器
清末新政时,练新军、办警政,强化了封建专政的国家机器,有利于清政府对人民群众反抗斗争的镇压。因为在清末,清朝旧式军队早已失去战斗力,而所编练的新军,战斗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再加上各地办起的警察,加强了对人民反抗斗争的侦缉和镇压,这也是清末新政的一个恶果。
深远影响
经济意义
从1901至民国建立,有很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强势和享有特权的外国资本;厘金和其他苛捐杂税;由于政治制度改革滞后带来的政府官员腐败;日俄战争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不安和动荡;等等。但民族经济仍有不俗的表现。1895——1913年间,民族资本工业发展速度年均15%,比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强无暇东顾期间的发展速度还略高一点。其他经济事业发展也比较顺畅。主要的一条是政府不再愚蠢地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路向,扶植和奖励私人资本,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加上工资和原料低廉;市场广阔;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带来的不利因素(如贪污腐败和政府效率奇低等)的影响。
从民国初年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战火连绵,社会动荡不安。但总的说来,经济仍持续以较高速度发展。1912~1936年间,尽管有几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特别是1929年开始的经济大危机,中国工业年均仍增长9.2%。1912~1920年,更高达13.8%。原因是北洋军阀政府继承新政的经济自由制度,且有所完善。1927年国民党取得全国政权后,虽然开始扶植带有封建的、买办性质的官僚资本,但尚不足垄断国民经济。
人文意义
更值得重视的是经济自由对人的解放的重要意义。在所译之书论及西方有经济自由,“乃至民生安业之事,大抵任民自为,而不过问”之际,严复感慨系之地写道:“读此,则知东西立国之相异,而国民资格,亦由是而大不同也。盖西国之王者,其事专于作君而已;而中国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师。且其社会,固宗法之社会也,故又曰元后作民父母……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亲师之众责……卒之君上之责任无穷,而民之能事,无由以发达……而其于国也,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没有经济自由,只能事事仰承官府旨意,公民权利就失去基础。在新文化运动中,陈独秀也一再重申“以独立之生计,成独立之人格”的极端重要性。
来源:历史资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