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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的经济与社会介绍

分类:历史故事 2022-05-19
一 社会流动与四民分野
  是社会大变动时期,社会结构、经济制度变化之大,可谓中国古代之最,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增长速度也与此相当。
  西周的社会是一个封建的社会。张荫麟先生概括封建社会的要素道:“在一个王室的属下,有宝塔式的几级封君,每一个封君虽然对于上级称臣,事实上是一个区域的世袭的统治者而兼地主。在这社会里,凡统治者皆是地主,凡地主皆是统治者,同时各级统治者属下的一切农民非农奴即佃客。他们不能私有或转卖所耕的土地。”按照这一界说,西周无疑是封建社会。他认为西周社会中有周王、诸侯、卿大夫、士、庶民、商人、奴隶。周王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各级诸侯实际享有土地。土地分公田和私田。公田由奴隶和庶民耕作。庶民对私田有使用权,可以世袭而不可以转卖。
  许倬云先生也将西周称为封建制。在这个封建的权力结构中,周天子居于顶端,以下依次是诸侯、卿、大夫。以君臣为名分,以家族血缘为纽带。周王以分封的方式将王室成员和功臣子弟分封到各地为诸侯,以家族血缘为纽带联系天子与诸侯。同样诸侯国内,诸侯与卿大夫也发生着同样的变化。卿大夫是诸侯国中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国君与不同等级的卿大夫组成了诸侯国中的权力集团,称为贵族。贵族集团以下是士,身份界于权力集团与被统治者之间。他们受过武士的训练,懂礼仪,有文化。他们没有封邑,但有自己的土地“食田”。他们可能是政府的官员和贵族的家宰,也可能亲自种地。他们是封建社会中基本规范的代表者。
  庶人是在主人采邑上耕种的农奴。如《国语》所说:“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他们可能分得一块土地,但要为主人耕作和服役。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有的学者认为是所说的“井田制”,也有学者认为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在层层分封的制度下采邑或庄园更符合实际的状况。
  商人直到春秋晚期还只是封建领主的家臣,因为贵族们在采邑中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对商业的需求很少,而商人赖以兴盛的市场、商品和货币都还不普遍。商品以贵族的奢侈品为主,以物物交换为基本形式,直到春秋晚期或战国早期才广泛流通金属货币。
  奴隶来源有战争和奴隶的再生产,他们为主人服役和生产。但没有证据说明当时奴隶被广泛用于生产,或经济是基于奴隶制的。
  春秋开始,社会仍然是整齐有序的:君主、卿大夫和士组成统治集团。在此秩序下高贵来源于血统,祭祀成为最重要的身份确认仪式。但是随着时光的流逝,宗法制赖以运作的友爱之情逐渐消失,诸侯与周王的血缘关系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性。“武装殖民”(张荫麟先生语)的成果也不断稳固。周王逐步衰弱,诸侯享有了实际的统治权,甚至有与周王同样的地位。这就是西周到春秋之际社会结构最高端出现的变动。国君具有了与天子同样的权力。君主的权力又屡屡被卿大夫所篡夺。国家执政的权力由公子向卿大夫转移。春秋晚期以后,士变得活跃起来,卿大夫的社会作用下降。权力中心由卿大夫转移到了士阶层,士不再作为贵族的家臣,而是作为有才能和贤德的人受到新的国家的重视,充当新国家的官员。不仅原来在统治集团中地位低下的士上升为政治的主角,而且个别庶民也获得宰相的职位,甚至像百里奚这样的奴仆也受到重用。
  上述是常态下的统治阶层的流动升降,在战争频仍、国内政争激烈的春秋战国时期,亡国灭家成为常见的现象。春秋时期的数百个国家,在弱肉强食的兼并战争中逐渐发展到战国七雄和秦国的统一。这当然要伴随着若干国君、卿大夫和士,及其家族的沉沦。这也是社会的巨大流动。
  小农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中取得了独立劳动者的身份。他们在小块的私有土地上自耕自足,或者与土地结为租佃契约关系,耕种地主的土地。同时,他们承担着国家的赋税和劳役。小农是庶民的主要构成者,作为国家最主要的赋税和兵员的来源,在很多国家被视为立国之本。例如变法后的秦国就实行了以农立国的国策。
  工商业者也成了专门化的职业,不再是作为贵族家臣,为弥补贵族自给自足的缺陷而进行有限的贸易。由于国家控制范围的扩大、道路的通畅、货币的出现等原因,城市的商业和远距离贸易能够发展起来,商人随之兴起。在春秋时期,我们已经能够看到职业商人的活动。最活跃的是郑国的商人,如,前597年晋国大将知茔被楚国俘虏,一位在楚国做买卖的郑国商人准备把他藏在丝绵里救出去。这个计划还没有来得及实施,楚国已把知茔放了。后来这位商人贸易到了晋国,知茔要以救命之恩报答他,商人不受,去了齐国。另一例就是著名的玄高智退秦师。这说明了商人的活动是不受国界限制,而且至少在郑国,商人很认同国家。还有一个郑国的事例,可以说明为什么国家能够得到商人的认同。韩宣子有一玉环,另一只在郑国商人手中,韩宣子出使郑国时欲通过郑国执政子产买郑国商人的一个玉环,被子产以不能强买商人之物回绝。《春秋左传注疏》卷47记载该事道:子产回答韩宣子“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
  商人受到尊重不只是在郑国,在当时的大部分国家都如此。如的弟子子贡是一个富裕的大商人,他“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白圭等也都说明了当时商人并无后来的那样特别的标签。到了战国,商人势力更大了,即使在重农的秦国,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手工业者也与商人一样,从官府工场的服役者或贵族的家臣蜕变为独立的职业者,而且拥有与农、商一样的地位。如与陶朱齐名的倚顿就是在河东煮盐的实业家。在西汉时因卓文君而声誉大起的卓氏就是战国时以冶铁起家的赵国卓氏。山东的程郑也是以冶铁起家。战国之际的巴寡妇清以治丹穴致富。
  西周时期领主庄园制(一说井田制)和工商食官,庶民依附于采邑,工商业者束缚在官营经济或贵族的采邑中,小农、商人和手工业者都未发展成为独立的职业者或社会阶层,甚至士也在家族血缘为纽带的政治集团中处于低下和从属的地位,社会作用和地位都很有限。春秋战国,士、农、工、商发展成为独立的社会阶层,而且他们身份在社会分工的观念下,并无轻重贵贱之别。
  二 春秋战国社会经济变迁
  春秋战国这样巨大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在中国古代后无来者,但它只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变迁的表征和结果。这些综合的变动涉及政治、社会、经济、观念等方面。
  1.国家结构的变化
  从西周到春秋战国,政治结构从两个方面发生着变化:一是权力的转移和集权的发展;一是国家的兼并,亦即国家疆域的扩大。这两个因素都催生了新的国家结构。权力的转移沿着自下而上方向的运动,逐步转移到最有实力的家族和阶层手中。周天子的被虚化只是这场权力转移中最不足轻重的变化,更关键的是诸侯国内权力的集中,一些握有实权的卿大夫篡夺了政权,他们改变了层层分授的分封制度,实行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和郡县制。国君对新征服的新疆域实行直接的控制,官僚制和郡县制得到更彻底的实行。官吏的任用方式、选择标准、君臣关系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家的征战和行政需要更有能力和忠于国君的新型人才。能力和道德成为选择官僚的,乃至选择君主的标准。祖先和血缘不再起决定性作用。君主与臣僚由家族血缘关系转变为权力授受关系,本质上可以说是一种契约关系。私学教育大盛就是顺应了为新型国家培养新型人才的要求。这为社会流动创造了条件。
  2.战争方式的变化
  春秋战国的历史是在争霸战争中发展的。战争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如战败国的命运)和权力的转移(卿大夫掌权)。还有一个影响巨大的方面就是战争方式的变化,导致了社会的变化。西周和春秋的战争主要是车战,上阵作战的是受过特殊训练的“士”。在奔驰的战车上射击和刺杀需要特殊的训练,而且作为一个“士”,不仅需要技能,而且需要音乐和礼仪的训练。这是“春秋战法”。“六艺”是一个士需要的基本教育和素质。这样作战就是贵族的职业,是少数人的事业。春秋时军队还与西周一样以“乘”计算,每乘甲士(车兵)3人,徒兵10人。春秋时期的战争参战人数多以千计,少有上万者。战国时期战争规模就大多了,一方投入的兵力常常就达十几万,乃至数十万(如长平之战)。在兵种上,骑兵和步兵(徒兵)成为主要的作战人员,如战国形容一个国家实力之强:“带甲十万、车千乘、骑万匹。”军队的主要成员当然成为了不需要长期复杂训练的,而数量庞大的庶民。战争方式的变化给予庶民上升的渠道(如)。商鞅在秦国变法时甚至实行了军功爵制,不论出身,只看军功。对于士而言,在春秋的战争中他们提高和巩固了自己的地位,而在战国的战争中他们不再至关重要。“士”的含义也开始转为另一个更显特殊的群体——文士和官僚。
  3.经济的变革
  一是私有制的确立。三代时期的经济形态有不同的看法,国内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国有制度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形式,土地制度和工商业方面都是如此,尤以西周记载最清晰,内容最完备。西周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下的土地国有制。它是全面的、统一的土地国有制,是以周王为代表的土地国有制。如《诗经》所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王为代表的国家政权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即土地“王有”。这种所有权以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形式得到体现。
  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周王,是诸侯的共主,周王把全国的土地分封给大大小小的诸侯,“受民受疆土”,把土地和人民一并封赐给诸侯。虽然诸侯国内又可以层层分封,诸侯分给卿大夫,卿大夫分给士,但这并没有改变土地的“王有”。周王对土地的所有权不仅表现在可以授,而且可以夺,以及受封者对周王的义务。
  根据《礼记》和《孟子》所说,诸侯对周王有朝聘之制,“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不敬者,君削以地”,“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作为得到封地的回报,诸侯还要向天子进贡,为天子征伐,所以诸侯以下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有占有权。但是,诸侯对封地内经济、军事和人事权的支配,使诸侯权力日益增长,周王的所有权也就逐步变得徒具制度上的意义了。
  层层分封以后的土地生产活动的组织方式就是井田制。井田制的核心是公有私耕,定期分授。所谓公有私耕就是,一井之田分为“公田”和“私田”,即《孟子》所说:“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八家就是指分得份地的小农,公田也由他们无偿耕种,作为获得份地的劳役地租,就是《诗经》说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他们还须为领主打仗和服杂役。
  所谓定期分授,就是每隔一定时间就重新分配一次。而且授田还有年龄规定,“二十受田,六十还田”。
  工商业也是官府占据主导,即“工商食官”,或“处工就官府”。官府设有“工正”、“工尹”等官,管理官有工商业,犹如有行政级别的商人和工场主。普通商人的身份都隐匿在官府之中,史籍中几乎还见不到一个有名有姓的西周时期的个体商人。
  许倬云先生提出,春秋以前的经济与西欧庄园制相近,中国的庄园是贵族的封邑。庶人在监督下耕种土地,他们的衣食由领主供应。不耕种时就为贵族做各种杂役。妇女则为贵族养蚕织布。庄园经济各自独立,自给自足,职业分工和区域间的交换都不是很重要。城市周围的商业也主要是小规模的物物交换。这就是将春秋以前的经济概括为庄园制领主经济,贵族与庶人是领主与农奴的半人身依附关系。西周是领主制经济的观点在国内也存在,如马曜和缪鸾和先生就以1949年前后西双版纳傣族领主制为参照,提出西周是封建领主制。
  从分封制的政治结构而言,庄园领主农奴制较整齐划一的井田制更接近实际。即使在领主制下,土地名义上仍是国有的,而真正起作用的是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对于直接劳动者庶人而言,土地的占有权是属于国家或贵族“公有”的。以上内容由整理发布()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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